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