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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的企業申請甲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監理業務手冊》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審核部門應當對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第十二條 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集中審批一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監理企業申請材料齊全后3個月內完成審批。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齊工程監理企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初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合格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合格的甲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名單及基本情況,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公示。經公示后,對于工程監理企業符合資質標準的,予以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公告。
申請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實行即時審批或者定期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十五條 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六)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七)因監理責任而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工程監理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