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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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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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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
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落實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各項要求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發〔2016〕29號文要求,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正在推進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列入政府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一律取消審批。國家已經明確取消的,包括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等不列入行政審批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保留和整合的審批事項,要按照行政審批標準化要求,編制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并向社會公布;除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項外,均要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便利企業辦事。要密切關注修法進程,確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經修訂,立即落實到位。
二、進一步加大報建審批事項整合力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范圍內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前提下,按照“寬進嚴管”原則,積極探索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改革整合,優化規劃、建設環節的審批程序,探索并聯審批。在清理規范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對保留報建審批事項的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于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要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屬于同一層級辦理的事項,要優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加快推進網上辦理和全過程監管
要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全省推廣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9號),將清理規范后保留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納入省網上辦事大廳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在線平臺)統一管理,對非涉密項目的審批事項,原則上均通過省在線平臺申辦受理。進一步加快推進省在線平臺與部門業務審批系統的對接和省、市、縣三級平臺的互聯互通,變“多網受理”為“一網受理”;消防審批等業務系統因保密要求不能直接實現對接的,要通過數據交換,及時將申辦受理情況和審批結果等信息納入省在線平臺統一管理。各市、縣政務服務大廳分設的辦事窗口要加快整合,變“多頭受理”為“一口受理”,并與省在線平臺無縫對接。要認真落實投資項目統一代碼管理,以項目唯一代碼關聯相關審批、監管(處罰)、建設實施進展等信息,實現投資項目建設全周期在線審批監管。
四、切實做好清理規范報建審批事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負總責,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機制,明確責任。省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本系統清理規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保留和整合的審批事項,要合理劃分省、市、縣三級管理權限,優化審批流程,統一審批標準;要加強與國家相關部委的工作銜接,根據國家修法進程及時按程序提請修訂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省編辦要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審批標準化推進工作,加強對各地、各有關部門涉及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的目錄管理,指導編制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省發展改革委要結合企業投資項目清單管理改革,及時修訂企業投資項目準入負面清單、行政審批清單和政府監管清單,加快推進省在線平臺建設,優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系統和審批事項辦理流程,推行網上核準。省發展改革委、省編辦要加強對我省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
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6年5月19日
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
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既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打通投資項目開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的重要舉措。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規范的范圍和原則
(一)范圍。
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是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開工建設之前,由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向項目單位作出的行政審批事項。此次納入清理規范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共計65項。
(二)原則。
一是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列入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一律取消審批。
二是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沒有必要保留的,要通過修法取消審批。
三是審批機關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或者能夠通過后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取消審批。
四是對確需保留的審批事項,加大優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于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應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屬于同一層級地方政府辦理的事項,應通過統一平臺優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規范的內容
65項報建審批事項中,保留34項,整合24項為8項;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的2項,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5項,不列入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后報建審批事項減少為42項。
(一)保留34項。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5項: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交通運輸部門5項:水運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公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國土資源部門4項: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征收審批、供地方案審批、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水利部門3項:農業灌排影響意見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海洋部門3項:海域使用權證書核發、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非重特大項目)。
環境保護部門2項:非重特大項目環評審批、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核發。
氣象部門2項: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能源部門2項:煤礦項目核準后開工前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實施的初步設計審批、核電廠工程消防初步設計審批。
發展改革部門1項:節能審查意見。
公安部門1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安全部門1項: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國防科技工業部門1項:軍用核設施(含鈾尾礦〔渣〕庫選址、建造)安全許可。
民航部門1項:民航專業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資的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宗教部門1項: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移民管理機構1項:移民安置規劃及審核意見。
人民防空部門1項: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二)整合24項為8項。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11項整合為4項:一是將“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1項;二是將“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審批”2項,合并為“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1項;三是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四是將“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拆除、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2項,合并為“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1項。
水利部門6項整合為2項:一是將“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4項,合并為“洪水影響評價審批”1項;二是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取水許可”2項,合并為“取水許可”1項。
文物部門4項整合為1項: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許可”、“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4項,合并為“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1項。
林業部門3項整合為1項:將“勘察、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審核”、“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審批”3項,合并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審批(核)”1項。
(三)改為部門間征求意見的2項。
軍隊有關部門2項:貫徹國防要求、軍事設施保護意見。
(四)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5項。
安全監管部門2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國土資源部門1項: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氣象部門1項: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
地震部門1項:地震安全性評價。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抓緊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調整公布本部門、本單位報建審批事項清單工作。在簡政放權的同時,要堅持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建立透明、規范、高效的協同監管機制,規范投資建設行為和市場秩序。要加強對本系統清理規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保留的報建審批事項,要按照“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合理確定管理層級,除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項外,均要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便利企業辦事。要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加大改革力度,進一步減少報建審批事項。此外,對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應通過細化標準、嚴格監管等,確保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二)各地區要將由同一層級地方政府實施的報建審批事項,納入政務服務大廳或在線平臺,實行“一口受理、并行辦理、限時辦結、統一答復”。嚴格遵循政務公開原則,強化宣傳和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大報建審批事項整合力度,優化辦理流程,提高辦事效率。
附件: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理規范意見匯總表
附件
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理規范意見匯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