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
鑒于《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實施后,省住建廳尚未明確具體的燃氣經營許可申報辦法,結合我市大部分氣站《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我局同意將各氣站(包括氣化站、儲配站、供應站、加氣站)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延續至2011年6月30日。請各區縣建設局收齊轄區內燃氣企業所屬氣站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并于3月25日—29日前到市住建局法制與綜合管理科辦理相關手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