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建復函[2009]11號
惠州市規劃建設局:
送來《關于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關問題的請示》(惠市規建[2009]209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園林綠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企業技術負責人的問題,現有法規與規范性文件無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且企業相關技術人員在數量、等級等達到企業相應資質要求的前提條件下,可以擔任企業技術負責人。
二、園林綠化企業的企業技術負責人可以擔任園林綠化工程的項目負責人。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