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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須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瀏覽次數:887中國氣象局近日發布《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等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辦法》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編制需要,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概況,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方法,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分析,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出現概率,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等有關內容。
《辦法》還規定,負責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和專家評審通過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納入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結論。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中未包括氣候可行性論證內容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或者核準。
據悉,《辦法》的頒布實施,為規范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避免或者減輕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受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的影響奠定了法律基礎。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