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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建筑業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下發全面推廣
瀏覽次數:1249從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局獲悉,寶安區建筑業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是全市首份針對建筑行業制訂的專用勞動合同,由寶安區勞動局和建設局共同研究制訂。目前,該合同范本已下發到各街道勞動辦(所、科)和建設辦,全面推廣使用。該合同亮點紛呈,其中包括對建筑工人同樣依法享有帶薪年休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等權益進行了明確。
據寶安區建設局建管科介紹,包工頭惡意欠薪案件,處理起來非常棘手,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便是用人單位未與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另據介紹,如今在建筑行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相對較低,且存在工程層層轉包問題。一些小包工頭從總承包單位領取工程款后,卻以工程未完工為由,遲遲不足額發放工資,工程一旦完工,卻又卷款潛逃,讓人防不勝防;抑或小包工頭未能從上一層的包工頭手中拿到工程款,每月只能為建筑工人發放一點生活費,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可能因工程質量等問題發生糾紛,導致工程款遲遲不能結算,建筑工人的工資久拖難付。
寶安區勞動局法制辦分析,建筑行業用工的復雜性,還表現為:建筑用工短期化,一旦工程完工,用人單位與建筑工人的勞動關系便自然終止;生產施工場所不固定,哪里有施工項目,建筑工人便會被派往哪里勞動,勞動部門難以準確掌握建筑用工的實際情況;建筑行業工資計算和發放時間的確定方式,比加工制造業更為復雜;建筑行業的工作時間管理,也比加工制造業復雜。
針對上述復雜的現象,寶安區勞動局和建設局協商,決定聯合制訂建筑行業勞動合同示范文本。3月初,寶安區勞動局開始起草建筑行業勞動合同初稿。之后,全局相關業務科室、各街道勞動辦(所、科)組織討論,然后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多次修改,最終于4月初定稿。
該合同范本與該局制訂的普通勞動合同相比,不同之處表現為:1、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方面,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省市和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及質量驗收標準,科學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務。建筑工人要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完成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2、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明確了建筑工人也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及帶薪年休假等假期。3、勞動報酬方面,則結合建筑行業的特點,約定非建筑工人過錯,部分或全部工程停工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建筑工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同時新增了用人單位可與建筑工人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后支付工資的規定,但是在任務完成前,用人單位應在每月的固定時間,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的標準,向建筑工人預付部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安排加班的,應同時支付加班費。4、用人單位還須為建筑工人辦理社保。在建筑工人患病或非因工受傷時,還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讓建筑工人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5、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方面,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建筑工人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寶安區建設局建管科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與建筑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須將合同簽訂情況登記造冊,并報項目所在街道勞動辦(所、科)和城建辦備案。關于工資支付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勞務承包單位,必須按月編制工資表,工資表必須有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和班(組)長及建筑工人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依照工資表,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勞務承包單位直接發放建筑工人工資。
據悉,不按規定與建筑工人簽訂建筑行業勞動合同并支付工人工資的企業,區建設局將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同時,區建設局將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并備案。另據了解,為推廣使用建筑行業勞動合同,提高建筑行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規范建筑行業勞動用工行為,預防企業欠薪和克扣工資現象的發生,目前,區建設局正在制訂建筑業勞動用工管理辦法。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