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息傳達 >
全省市政基礎設施和建筑物結構工程中禁用立窯水泥 粵建管字[2008]41號
瀏覽次數:1093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8]5號),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我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任務,努力實現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目標,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改委令第50號)等規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禁止在市政基礎設施和建筑物結構工程中使用立窯水泥,禁止商品(預拌)混凝土攪拌站使用立窯水泥。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國家和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企業對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禁止市政基礎設施和建筑物結構工程使用立窯水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增強節能環保和可持續發展意識,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的有關工作。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現場和商品(預拌)混凝土攪拌站使用水泥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監理企業把好施工現場的水泥使用關,發現違反上述規定使用立窯水泥的,要責令有關單位迅速整改,問題嚴重的要責令停工整改,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責任單位的違規行為列入企業不良記錄,同時上報省建設廳。
四、在淘汰落后水泥生產能力任務完成前,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請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20日前,將本地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建筑物結構工程以及商品(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禁止使用立窯水泥的工作情況,報送省建設廳。
廣東省建設廳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