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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11月1日起新建項目須繳納建筑工人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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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昨日(10月30日)召開的廣州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11月1日起,廣州市新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一次為項目建筑工人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將拿不到施工許可證。據悉,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以其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農民工受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計發。

        今年初出臺的廣州“惠民66條”提出,到2008年底,實現全市建筑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基本參加工傷保險。而近日出臺的《關于廣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先行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則率先造福建筑工人。

        根據通知要求,11月1日前新的建設項目(含改、擴建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并由總承包單位按工程中標價(或合同價款)的20%的1.5%,在開工前一次為建筑工人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悉,建設工程項目以合同工期作為工傷保險期限。如工程在合同工期內不能竣工,須根據相關手續辦理順延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必須提供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憑證,否則將拿不到施工許可證,同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向社會公布。勞保部門也將責令其限期參保。

        重傷工人工地解散后仍享工傷待遇

        工傷農民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與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關系。

        領取定期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農民工和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可以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的限制,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對于這部分重傷工人來說,工地解散了仍能享受工傷待遇。

        五級至十級和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農民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轉入本市其他參保建設項目的,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建筑業職工工傷證》變更手續后,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摘自:粵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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