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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嚴禁政績工程
瀏覽次數:734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對城市建設方面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作出嚴厲禁止性規定。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脫離實際,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現象突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4月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就草案作說明時指出,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是嚴格實施城鄉規劃,防止一些地方脫離實際、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的前提和基礎。
城鄉規劃法草案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科學地劃定規劃區,并明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城鄉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法。
為嚴防政府某些領導人或者建設單位隨意變更規劃,草案要求城鄉規劃經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予以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的嚴肅性體現在已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領導人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
為此,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作出了五方面具體規定,其中特別強調,城鄉規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修改,特別是不能因為地方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更不能因為個別領導人的意見而擅自修改,并明確了修改城鄉規劃的條件。
根據草案,城鄉規劃是指由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組成的一個規劃體系,調整的是城市、鎮、村莊等居民點以及居民點之間的相互關系,不是覆蓋全部國土面積的規劃。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行政區內實際已經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共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針對不同種類、不同層次規劃的具體情況,草案明確了規劃編制的主體和審批程序。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事權,分別負責制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明確了規劃的審批程序。
擴大社會公眾參與,增強規劃制定透明度的理念得到充分體現。為了保證規劃編制過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草案明確了規劃制定的程序,要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將規劃予以公告,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作為城鄉規劃報送審批的必備材料;村莊規劃在報請審批前,還要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
此外,草案還對各類規劃的內容、期限作了詳細規定,特別明確了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以做到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
摘自:粵建網